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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梅埔法字(2017)13号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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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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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大埔县公安局
大埔县司法局

梅埔法字201713

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各级司法及行政机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邮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依法逐级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而到党政机关门前、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或者以自杀、自残、裸露身体等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方式上访的行为。如:到各级党政机关门前、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驻华相关机构)、中央领导人驻地、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上访、以喝药自杀、攀爬塔吊、高层建筑、自杀、裸露身体等方式上访等。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不论是个人访还是集体访,不论访求是否合法、合理,不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只要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的规定,均应认为违法行为。


三、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一)5人以上(含5人)以走访形式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后,仍执意不推举代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经教育后仍然不推举代表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对聚众实施以上行为的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或是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己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不听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请求,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劝阻、批评和教育。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不听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训诫和法制教育。反复择机越级非正常上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缠访闹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依情节轻重,依法处警告或者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对聚众实施以上行为的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从重处罚。

(六)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涉事单位及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访求无理,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
2.信访人已获得信访救助,并且签订息访协议,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仍然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
3.虽访求有理或者部分有理,但索要财物明显超出国家赔偿、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定范围,拒不接受合法、合理的解决方式,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
4.访求已经得到解决,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后,仍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
5.拒绝按照法定程序或者《信访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程序解决问题,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
6.其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正常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正常上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涉案财物,依情节轻重处警告或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对聚众实施以上行为的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罚。

(八)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正常上访、聚集、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或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情节轻重处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责令其带回滞留人员,拒不执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与煽动、组织、实施非正常上访等违法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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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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