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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男子为报仇网购配件私造枪支 一弹未发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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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10:47 |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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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黄义涛、杨善松报道:在被人打伤后,他竟网购枪支配件私造枪支,意欲报复,不料,仇人没找到,自己却面临5年的牢狱之灾。梅州中院今天(23日)通报称,该院对该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了解,2013年,邓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并被对方打伤。其后,邓某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总觉得自己太窝囊。为报复对方,他从2014年开始便从网上购买钢管、射钉枪、瞄准镜、钢珠弹等配件,通过电焊机、砂轮机等工具在家中制造枪支。经过数次实验,至案发前,邓某共制造出6支枪支,除3支性能较差的枪支上缴派出所外,剩余威力较强的3支藏于家中,以备复仇之用。
      去年4月9日,梅州市大埔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大埔县大麻镇某宿舍邓某的家中查获枪形物3支,子弹35发。同日,邓某就被警方抓获归案。
      去年12月22日,“大仇”未报的邓某被大埔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被告人邓某以自己是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弹药的,理应免除或减轻处罚,遂以一审判刑过重为由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但被驳回。

发表于 2016-3-24 10:52 | | 来自广东
有个疑点:邓某既然是造枪要报复的,为何又会把3支性能较差的枪支上缴派出所?另外“在大埔县大麻镇某宿舍邓某的家中”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6-3-24 11:40 |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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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这玩意还是少玩,国家明令禁止的
发表于 2016-3-24 20:03 来自手机 | | 来自广东
无论么个原因,持枪就犯了法
发表于 2016-3-24 20:19 | | 来自广东
玩火必烧身啊!记住是不能玩的啊!
发表于 2016-3-24 20:38 | | 来自广东
当时上缴枪支时怎么没当场抓捕呢?有内情
发表于 2016-3-24 20:40 | | 来自广东
真是悲剧哟
发表于 2016-3-24 20:44 来自手机 | | 来自广东
“射钉枪”?判五年?。。。真相能再说清楚一点吗
发表于 2016-3-24 20:44 来自手机 | | 来自广东
悔了毁了 发表于 2016-3-24 20:38
当时上缴枪支时怎么没当场抓捕呢?有内情

支持说法!!
发表于 2016-3-24 20:46 来自手机 |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论时论事 于 2016-3-24 20:48 编辑

有点从重处罚的意味!不知大家有没这种感觉。。。
发表于 2016-3-24 20:52 来自手机 | | 来自广东
既然被人打伤,报复对象具有针对性,并不是报复社会,是否情有可言?而且只是不具大杀伤力的,勉强叫枪的所谓枪支。。。
发表于 2016-3-24 21:52 | | 来自广东
国家明令禁止的
发表于 2016-3-24 22:06 来自手机 | | 来自广东
重判了!看来判五年应该没问题,应该是立法或有问题
发表于 2016-3-26 12:19 来自手机 | | 来自广东
人才啊,居然能自造枪支!
发表于 2016-3-28 11:12 | | 来自广东
这就是冲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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