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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yb彬彬

我是時候站出來澄清一下,免得有些人胡亂作為。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18 17:34 | | 来自广东
发表于 2011-12-18 17:34 | | 来自广东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另: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给你认识下法律。 你侮辱别人,还侮辱别人的父母!欠债不还钱!这三条足足可以立案了。
发表于 2011-12-18 17:34 |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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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少了点肚量,女人少了点气量。
发表于 2011-12-18 17:34 | | 来自广东
我只是澄清,你們那天馬行空的思想我控制不了
要罵隨便,我笑笑就好。
发表于 2011-12-18 17:34 | | 来自福建

   你们都是戏子。
      
       一场肥皂剧  有必要弄的大家那么难堪吗。

            说清楚就好了
发表于 2011-12-18 17:40 | | 来自广东
没肚量的男人碰上了有心计的女人,好看。
发表于 2011-12-18 17:43 | | 来自广东
{:10_607:}何必说那么多, 本来就不是你的东西! 还别人再这么大口气好吗?
发表于 2011-12-18 17:43 | | 来自广东
分手后 不可以做朋友,也不可以做仇人。。。
发表于 2011-12-18 17:48 | | 来自广东
唉·~怎么会变成这样~~·曾经认为你们倆是幸福的。
发表于 2011-12-18 17:50 | | 来自广东
如果钱能够解决,还是破财消灾算了。这事闹得。。。。
发表于 2011-12-18 18:16 | | 来自广东
老街V牛哥 发表于 2011-12-18 17:34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 ...

但是男的也把女的名字显出来了呀
发表于 2011-12-18 18:17 | | 来自广东
小鸭。出来呀!哪个是事实。如果骗了大家还想混吗?
发表于 2011-12-18 18:17 | | 来自广东
迷茫的人生 发表于 2011-12-18 18:16
但是男的也把女的名字显出来了呀

俄是冲着迷茫哥来的。。
发表于 2011-12-18 18:18 | | 来自广东
lamse 发表于 2011-12-18 18:17
俄是冲着迷茫哥来的。。

我才不信你呢
发表于 2011-12-18 18:20 | | 来自广东
迷茫的人生 发表于 2011-12-18 18:18
我才不信你呢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俄就是进来了。
发表于 2011-12-18 18:21 | | 来自广东
lamse 发表于 2011-12-18 18:20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俄就是进来了。

你这小子就说忽悠人的
发表于 2011-12-18 18:22 | | 来自广东
迷茫的人生 发表于 2011-12-18 18:21
你这小子就说忽悠人的

是你忽悠俄吧??
发表于 2011-12-18 18:23 | | 来自广东
原来是鸭哥啊
发表于 2011-12-18 18:28 | | 来自广东
好长。看的好累人啊。真不搞你们两个啊。。心平气和的好好谈谈吧。只要是钱能解决的都不是事。。把该还的钱还了。问题就解决了。我从不用男人的钱。自己有多少就用多少。没钱就不用。免得哪天分手了欠人家人情一样。
发表于 2011-12-18 18:31 | | 来自广东
lamse 发表于 2011-12-18 18:22
是你忽悠俄吧??

谁敢忽悠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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