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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宣传]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 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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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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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
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粤消安﹝2014﹞20号
为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
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重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三、工作要求
(一)凡在治理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消防规范、标准以及专项治理的要求,自觉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凡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安全没有保障的单位,应当自行停产停业整改。
(二)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三)县级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过程监督和考评,推动责任落实,确保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将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经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
(五)国家和省、市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介将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以及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制止或及时举报。举报电话:96119。
特此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4年12月12日

发表于 2015-1-22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确实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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